例行党务公开制度


发布时间:

2013-10-31

第一条 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党务公开原则。党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发扬民主,广泛参与,落实党员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;坚持先党内后党外,循序渐进,除党和国家秘密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,都应向党员公开;依法依纪,统筹兼顾,与政务公开、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,有序推进;积极稳妥,制度保障,公开需常规性和时效性。

第三条 党务公开内容。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:党支部决议、决定及执行情况,党的思想建设情况,党的组织管理情况,领导班子建设情况,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,联系和服务党员、群众情况,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
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。主要为:党内会议、党内文件、党内通报、公交简报、公交网站等。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:党务公开栏、公交网站等。

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。对党内法规、政策文件、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,如遇修订、调整及时更新;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,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;对动态性、临时性的工作,如工作动态、干部考察预告、任前公示等内容,根据情况实行即时公开。

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。党务公开根据公开内容,采取事前公开、决策公开、结果公开。每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公开内容党组织审定审批人审签向党员(群众)公开登记建档程序实施。

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责任制。党支部要按照党务公开目录,规定公开内容、公开范围、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,落实责任人,及时贯彻执行。党支部如有在目录外需要公开内容,要书面报告,经党支会同意批准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,才能进行公开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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