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


发布时间:

2013-10-31

第一条 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改进工作作风,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,制定本制度。  

    第二条 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党组织和个人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究,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:

    (一)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、不认真组织落实的。

    (二)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,或公开内容不全面、不真实的,公开工作搞形式、走过场的。

    (三)不按规定的程序、内容、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,对公开后党员、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。

    (四)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,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,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   (五)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。

第五条  责任追究方式:       

(一)情节轻微,影响较小的,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    期改正。

(二)情节较重,影响正常工作的,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,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。

(三)情节严重,影响较大的,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,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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