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拟将“公交优先”纳入立法 《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(草案)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


发布时间:

2011-01-25

        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(草案)》今天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,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“公交优先”在草案中得到明确。


        随着近年来经济与交通的发展,早在1996年制定的《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,由于出台时间较早,已难以适应实际需求,并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符。因而,我省拟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取代原有地方立法。


        由于公交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,“公交优先”已经成为了共识。对此,草案也进行明确“回应”,城市人民政府应在“财政政策、资金安排、城市规划、用地保障、设施建设、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”。为确保“公交优先”的落实,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“开设公共汽(电)车专用道,设置公共汽(电)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”,并且还要鼓励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。


        草案对城乡客运一体化也进行关注,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也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,特别是要“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,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”。对于目前城建中出现的新小区乘车难,草案规定,新建、改建居民小区和城市交通、大型公共活动中心等工程项目,应当将公共汽(电)车停车场、中途停靠站、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同时规划、同时建设、同时使用。


       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是制定草案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。为此,草案单设了“道路运输安全”一章,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方面,明确规定,客运班车、包车、旅游客车、城市出租车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。如有违反,则有可能面临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。高速公路单程超过600公里,或其他公路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,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,每名驾驶员的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。旅客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,否则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、乘车。如果乘客强行进站、乘车的,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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